名家字画被伪造 赝品拍出五千多万
贵州遵义警方摧毁制贩假冒李可染等人字画的犯罪网络,嫌疑人伪造印章、骗取证书、真假混拍牟利
2013年12月,一幅作者标明为“李可染”的字画,在北京某拍卖公司拍出5000多万元的高价。拍卖网站上关于此字画的说明中提到两个关键点:1、经李可染亲属认定为真迹;2、附2009年李可染亲属与作品合影。
很少有人知道,这幅高价成交的“真迹”,实际上是一幅仿作,造假者为北京书画圈的“名人”汪某。汪某混迹字画江湖多年,有人说他是字画鉴定家,还有人干脆称他“字画大鳄”。
近日,在公安部部署指挥下,贵州省遵义市公安机关摧毁汪某、郑某蔚、张某等人制贩假冒名家字画的犯罪网络。这些人通过临摹作品、伪造真品收藏证书、通过字画商出售送拍等方式,在书画市场大肆牟利。
公安机关查明,汪某自2004年以来,伪造齐白石、徐悲鸿等名家字画87幅,并通过他人在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成交额达6000余万元;郑某蔚自2000年以来将其伪造的启功、郭沫若等名家书法进行销售,获利1182万元,将其伪造的36幅名家书法进行拍卖,获利300余万元;张某自1998年以来在天津伪造范曾字画作品,向他人销售87幅,获利700多万元。
目前,汪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郑某蔚、张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逮捕。
“假画制作工厂”
仿造名人字画,是一个有门槛的“地下游戏”。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汪某、郑某蔚和张某均声称,曾师从名家或接受过名家指导。
汪某,50多岁,在京沪多家拍卖公司担任艺术品鉴定顾问,自称曾师从启功、徐邦达等书画大家。
北京人郑某蔚,30多岁,自称从8岁开始学习书法,曾拿着自己的字去找过启功,并得到对方指导。
张某是天津人,40多岁,北京某字画店负责人,擅长仿造范曾的画作。
汪某与郑某蔚同为字画圈的鉴定人员,两人关系密切。在郑某蔚口中,汪某被称为“假画制作工厂”,甚至称“在字画圈不知道汪某,基本就属于完全没进入这个圈子”。
北京字画商人董某辉和汪某认识约二十年。他说,圈里也有很多人知道汪某能仿制名家字画,“有时我们聚会,汪某会拿出某个拍卖公司的图录,说这里面哪些是他画的、哪幅画卖了很高的价钱,向我们炫耀他仿制假画的水平很高。”
据警方调查,汪某擅长仿造齐白石、徐悲鸿、李可染、黄永玉等大家的书画。
但是,其仿制假画的过程,一般人难以见到。汪某称,他仿制名人画作都在自己家中进行。
“他制作假画从来不会当着别人的面,我和他在一起的时候,包括我去他在北京的房子里,都没有看见他画画。”与汪某曾交往甚密的一位字画商人说。
据警方查证,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汪某大量伪造、销售现当代名家字画。仅2004年以来,汪某就伪造名人字画300余幅,其中,通过中间人送往国内各大拍卖公司拍卖其伪造的齐白石、徐悲鸿等11位名家作品就达87幅。
警方调查发现,郑某蔚擅长临摹启功、范曾、欧阳中石、刘炳森、郭沫若等名家书法作品。2000年以来,郑某蔚将其伪造的范曾、启功等名家的书法销售给他人。其中,一位姓李的山东商人自2014年11月以来,从郑某蔚处购买伪造的范曾书法200余幅,支付1158万余元。
与汪某、郑某蔚相比,张某的名气相对小一些。一位专案组民警打了个比方,从造假的体量上来讲,如果说汪某相当于一个集团,郑某蔚就相当于一个公司,而张某则是个体户。
张某擅长伪造范曾字画作品。根据警方查证,张某自1998年以来,先后向多人销售伪造的范曾字画作品87幅。另外,专案组在其店铺、住所扣押尚未出售的假冒范曾字画220余幅、假冒范曾半成品字画1000余幅。
从假画到“真画”
一幅伪造的名人书画完成后,如何一步步以假乱真,进入市场流通?
在汪某等人的套路中,用伪造的印章给仿作盖章,是将一幅临摹作品变成赝品的第一步。
据记者了解,警方从汪某在北京的住所中查扣了伪造的徐悲鸿、齐白石等22位名家的印章69枚,在张某的住所查扣了伪造的范曾印章70枚。
书画圈人士透露,现在行内制作假印章的方式大多是将印有画作真迹的画册按原比例放大复印、或直接同比例复印,再将这些复印件上的印章剪裁下来,制成假印章模板。最后,将这些模板在印章门店里雕刻成成品假印章。
在制售仿造名家字画的利益链条中,制作假印章只是技术含量不高的一步。拿到权威人士开出的鉴定证书,才是关键性环节。在这个环节中,造假售假者各显神通,通过多种渠道为仿作取得证书。
北京某公司负责人徐某,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系范曾指定的范曾字画唯一鉴定人。2017年8月,其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指定监视居住。
2015年,徐某的好友、曾从郑某蔚处购买伪造范曾字画的山东李姓商人找到他,让他帮忙开几张证书。徐某在明知朋友提供的鉴定作品系仿作的情况下,仍为对方开出多张鉴定证书。
找权威人士开具证书,除了凭借过硬的关系,还有各种套路。
李可染的亲属开了个画廊,专门鉴定李可染的画。汪某称,一方面,他仿制李可染某作品的水平非常高,另一方面,他注意到亲属鉴定时会比较注重几个细节,将这几个细节画好了,就可以骗过李可染亲属的眼睛。
“画家”与商人的利益同盟
仿作、印章、鉴定证书全部到手后,汪某等造假者下一步要做的是,寻找销售渠道。汪某说,“我不把假画送到拍卖公司,都是别人送过去,把我的那份钱给我,这是规则。”
警方查证,汪某多年来通过字画商董某辉、某拍卖公司董事长曹某东等15人在多地23家拍卖公司拍卖仿作,成交额达6000余万元。据汪某供述,其非法获利2192万元,其余分给送拍人员。
汪某告诉记者,一般是根据送拍人的“能量”来定分成比例。比如,能够把画送到拍卖行还能把画卖掉、还能让拍卖人把钱给了的,可以分一半给对方。
“从2003年左右我就开始向汪某要字画来送拍,一直陆陆续续到现在。”董某辉称,“按照约定,送到小的拍卖公司,拍卖分成是三七(汪某占七成)或者四六(汪某占六成),送到大的拍卖公司是五五分成”。
曹某东称,他大约从1993年开始卖汪某仿制齐白石、李可染、吴作人等名家的书画。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和汪某合作,拿到拍卖公司,结账之后按照五五或者四六分成,一共卖了10多幅,他本人大约获利100多万元;第二种是从汪某手中直接买断仿制画作,再送到别的拍卖公司,获利200多万元。
与造假者结盟的字画商人,不仅通过各种方式送拍,还帮助造假者以假乱真。
北京商人姜某,就是郑某蔚和张某的中间人。他向警方供述,张某仿制范曾的画作在天津出了名,业内都知道;然而,他模仿范曾的字并不好,这是一个破绽,高手很容易从他的字里看出真假。正好,郑某蔚的字写得很好,可以弥补这个缺陷。
于是,姜某便在张某和郑某蔚之间倒卖假画,以赚取差价。他曾两次以8000元一平尺的价格从张某手中买画,再以10000元一平尺的价格转卖给郑某蔚;还曾以6000元一平尺的价格买画,再以12000元一平尺的价格转卖给郑某蔚。
郑某蔚也曾通过姜某,将自己题款并盖了印章的画纸拿给张某,让其帮忙作画。
姜某称,2016年1月,郑某蔚给他两套范曾的复印画,“一套是黑白的,用于临摹。还有一套是略小的,彩色的,用于让张某参考真迹给假画上色。”
“我通过姜某把这些画拿给张某,就是请他好好给我画这批画,我就可以把这些画当作真迹留存,等范曾去世后就没人能看出真伪了。”郑某蔚说。
事实上,除了与字画商人,造假者与鉴定人员之间同样有着利益联盟。
徐某曾为郑某蔚仿作的范曾书法开出鉴定证书。郑某蔚称,他和徐某之前商量过,“如果范曾死了,就是我们的天下了。以后碰到范曾的字画,画得差的就毙掉,碰到我仿造的范曾的字,他就说是真的。以后,范曾的真迹就没有市场,我仿造的范曾的字就能以假充真。”
掺在真迹里送拍的假画
名人字画仿作的流向,除了直接卖给有送礼等需求的人之外,主要渠道是拍卖公司。
张某用“洗白”来形容拍出后的名人字画仿作。在他看来,仿作拍卖成功后,便相当于被洗白了。
送拍也有一定的讲究。董某辉说,真迹和假画一定要掺在一起,这样才能说得过去,拍卖公司才能收这些画,而且拍卖的起拍价很低,都是8000元。
曹某东也提到,2013年,他买了三幅带“姚伟”上款(即该作品被赠送给姚伟收藏)的李可染真迹书法,想找汪某帮他“补”一幅同样的,掺杂在这三幅真迹里卖。“这样能降低我买真迹的成本,提高这幅假书法的可信度,也能赚取利润。”
“没过多久,汪某就准备好了一幅给我。2014年,我以自己的名义把这幅汪某仿制的李可染书法和另外三幅真迹一起拿到一家拍卖公司送拍。”这位姓曹的某拍卖公司董事长说。
董某辉也曾送拍多幅仿作到拍卖公司。他称,2000年到2005年期间,他经常用自己的名字去送拍。之后便很少以自己的名字送拍,而是交给其他人去送拍。在他下面,仍有下线。
“主要原因是我送的作品不是很好,拍得也不好,而且很难送进去。另外,去送拍的作品要和真迹掺在一起才好送,光是假的不好送。”董某辉说。
送拍这一环节中,还可能存在拍卖公司人员与售假者结盟的情况。
郑某蔚告诉记者,北京一家拍卖公司的某些业务员明目张胆地收假画上拍,和委托方分成。“其中这个拍卖公司的书画部经理就找过我,说要和我合作。虽然没讲明合作什么,但我知道肯定是上拍的事。”
书画市场乱象
在多位受访者看来,书画市场的乱象由来已久,市场上流通的真迹越来越少。
北京一拍卖公司董事长张某晔,曾参与销售张某仿作的范曾画作。他直言,每家公司或多或少都会有知假卖假的情况。
“有时候是因为上拍作品是一些大客户拿来的,我们不敢得罪;有时候上拍前没有看懂真假,等到了预展才发现,可已经印书了、撤不下来了,没办法就稀里糊涂地拍了。”张某晔说。
根据汪某的说法,他在被警方实施强制措施前的一笔生意,就在拍卖公司知道是赝品的情况下,成功拍卖出去。
如今再谈起这些,汪某说,“我以后不会再做这些事了。”
在汪某看来,拍卖公司利用拍卖法中“不担保真伪”等条款,将大多数拍卖行变成了一个合法的销售假画、假艺术品的平台。这是书画市场乱象的根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此条款本来是针对一些很难掌握真伪及品质的特定拍卖标的(如文物艺术品),很难要求拍卖人与委托人百分之百地为此承担责任,然而,已有业内人士指出,在现实情况中,此条款可能被一些人利用,作为“挡箭牌”,知假卖假。
张某晔也提到了拍卖中的免责条款,他认为,如果这个条款能够修改,也许能够净化字画市场的环境。
负责该专案的遵义市副市长、公安局长刘晓渝说,这种造假贩假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人的著作权,也伤害了文化市场秩序,影响中国字画的国际声誉。
刘晓渝说,一方面要加强市场监管,对从业人员普遍进行法治教育;另一方面,建议对著作权法、拍卖法以及拍卖公司的行政法规,特别是拍卖公司关于拍卖作品的真实性方面的规定,要引进一些发达国家关于拍卖市场成熟的法律法规加以借鉴,来规范我国的拍卖公司。
新京报记者 贾世煜 贵州遵义报道